中国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五十人论坛专家委员,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政策法规工作组组长,鑫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永军先生于2019年6月12日参加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委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共同主办,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承办的FCI第51届年会“中国之夜”活动并发表题为“中国保理立法进程”的主旨演讲,以下是发言实录(有部分修订删减):
尊敬的各位来宾,晚上好!
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下面,我简要介绍中国大陆地区近期保理立法的进展情况。
我主要讲三个内容:
一、中国保理立法的背景;
二、中国保理立法进展情况;
三、FCI与中国保理行业发展。
世界各国有关保理的立法架构大体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在民法典债权编中规定应收账款转让的一般规则,不对保理制订特殊规则。大多数国家属于这种模式。
第二种,在商法典中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或者设立专章规定保理的特殊规则。中国澳门特区属于这种模式。
第三种,在商法典中规定担保交易的内容,将保理纳入担保交易的范畴。美国《统一商法典》就是属于这种模式。
这三种模式有利有弊。中国的立法机关经过研究,于2018年12月推出了保理立法的创新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同时在合同编设“保理合同章”,专门规定保理业务的特殊规则。
中国的《民法典》将于2020年3月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部《民法典》在合同编分则中单设“保理合同”章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民法典中明定保理合同为独立的典型合同的国家。这是中国《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也是国际保理界一个标志性事件,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及保理业务的推广必然带来重要影响。
中国为什么会在当前推出如此重大的立法创新之举?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中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激增。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商业保理公司数量由300家激增到2019年5月的14000家,增长了50倍。全世界的保理公司总数加在一起,也没有中国商业保理公司的零头多。
第二点,中国商业保理业务量快速增长。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商业保理业务量由30亿美元快速增长到2018年的1700亿美元左右,增长了60倍;保理融资余额由15亿美元快速增长到2018年的430亿美元左右,增长了30倍。在中国银行保理业务量快速下降的背景下,商业保理一枝独秀,撑起了中国保理行业的半壁江山,服务了上百万家中小微企业。
第三点,中国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加大。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法院受理的保理纠纷案件数量为1600件左右,2018年已突破10000件,增加了6倍。根据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统计,该院2016年仅受理了1件保理案件,2017年受理了10件保理案件,2018年受理了2282件保理案件,保理案件数量增加了220倍。这2282件保理案件中,银行做原告的仅2件;商业保理公司做原告的,达到2280件。正向保理案件占98%,反向保理案件仅占不到2%。这些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判决结果对商业保理公司不利。
这说明,自2018年起,中国商业保理业务风险开始显露,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经营方式、风控手段等都出现了问题,可以说,中国的商业保理已经出现了法律上的系统性风险。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除了2018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形势出现下行趋势的影响,中国的保理司法环境不完善也是造成保理业务出现法律上的系统性风险的原因。
总的来说,中国关于保理业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基本具备了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尚存缺陷。突出表现是:中国关于债权转让的立法落后,司法实践无法可依;既有法律条文互相冲突,部分条款与现实生活不协调、与国际立法趋势背道而驰。
在中国,各地约有10家商业保理行业协会,其中,以韩家平先生为代表的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宋彥民先生为代表的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是最大的两家行业协会。
自从2013年起,中国的商业保理协会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理保理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建议稿,目前已经提交到第14稿。2018年3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起草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在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的协助下,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三次行业座谈会、三次专家座谈会,邀请了200多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近千名代表、近百位学者和专家进行了研讨。
感谢FCI的秘书长皮特先生,2018年10月,皮特秘书长带领FCI部分法律专家在北京参与了我们的讨论。
2018年12月,我们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专班提交了民法典合同编保理合同章(草案)、债权转让章(草案)二审修改意见稿。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及保理行业的积极推动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同意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中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民法典二审稿合同编债权转让章一共六条。
大多数国家(地区)民商法典均在“债权让与”部分制订了较为详尽的债权转让规范,如马耳他《民法典》规定了17条规范 ,阿根廷《民法典》规定了51条规范 ,涵盖了债权让与的绝大多数规则。而中国民法典二审稿在“债权让与”部分仅规定了6个条文,规范的是债权让与的最基本规则;而短期内增加大量的“债权让与”条文,涵盖债权让与的主要规则,在我国民法典首次编纂过程中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次立法采用新的编纂方式,即在合同编设保理合同章,一共六条,专门规定保理业务的特殊规则。
当然,中国保理界、法学界对民法典二审稿合同编债权转让章、保理合同章也存在不少争议,为此,我们已于2019年2月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行业修改意见稿。与此同时,我们正在推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2019年,我们还将通过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出台有关保理术语标准、保理示范规则的团体标准。
我们相信,2020年,中国有关保理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搭建完毕,保理行业法律上的系统性风险将得以有效控制。
FCI在全球保理行业具有广泛影响,FCI制订的规则,得到行业的广泛公认。但是,FCI的三大规则——国际保理通用规则、保理商交易报文系统、仲裁规则,主要适用于国际双保理当事人,并不适用于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且,制订这些规则的,主要是银行界人士,几乎没有商业保理界人士,这些规则,主要反映的是银行界的声音,几乎没有反映商业保理界的声音。
在中国政府大力推动“一带一路”政策和举办中国进口博览会的背景下,我认为,中国保理行业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此,我提出如下七点建议:
第一,FCI各专业委员会应适当增加商业保理公司的代表,尤其是来自中国的代表;
第二,应适时修订国际保理通用规则,使之适用于变化中的国际双保理业务;
第三,应制订术语标准、保理示范规则,供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选择适用;
第四,FCI法律专业委员会能选派专家协助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制订保理术语标准、保理示范规则;
第五,FCI教育培训能适应中国国情,增加中文培训课程;
第六,FCI系统建设能适应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
第七,FCI能选派专家担任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完善仲裁规则, 提高保理纠纷仲裁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再次感谢各位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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